關於鴻海
員工福利措施
工作環境與員工人身安全
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本公司退休制度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包括:
勞動基準法(舊制)年資:採退休金確定給付制
a.
員工退休申請:員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得自請退休。
b.
員工退休金支付:以核准員工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員工退休金基數計算標準。按員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因執行職務致符合強制退之員工,其退休金依前述規定加給20%。
c.
員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本公司依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員工之每月薪資總額,按月提撥百分之二存儲於員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中,確保其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另本公司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員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員工,依法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本公司即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d.
員工退休金監督:於民國76年1月起依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會每四年改選一次,以複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存儲支用、給付等事宜,確保勞工權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年資:採退休金確定提撥制
a.
公司按月提撥6%退休金:依據勞工保險局發布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每月提撥員工工資的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b.
員工個人退休金自提:員工亦可以依照個人意願,在其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